1、甲方、乙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2、本协议涉及到车福(Kauto)专车专用的车载影音导航产品的加盟合作。 2.1 甲方向乙方采购车载导航产品,乙方在提供产品的同时为甲方提供产品的使用、安装作业指导以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使得甲方能开拓市场,实现销售。 2.2 乙方根据市场规划,根据甲方的申请和对甲方经营能力的审核,授权甲方在 省 市,属于 级经销商;专属性经营乙方“车福(Kauto)”品牌系列产品。 3.术语、关键词解释 术语、关键词 | 解释 | Samsung s3c6410 | 三星出品的ARM11内核的SOC芯片,主频最高800MHz | Samsung s5pc100 | 三星出品的CORTEX- A8内核的SOC芯片,主频最高800MHz,720P高清解码 | Samsung s5pv210 | 三星出品的CORTEX- A8内核的SOC芯片,主频最高1GHz,1080P高清解码 | 专车专用车载影音导航分体机 | 以不拆除原车的CD、功放、音效、收音机等原有功能,增加显示器、导航、蓝牙、倒车后视及其他功能为特点进行加装 | 专车专用车载影音导航一体机 | 拆除掉原车的CD、功放、音效、收音机等原有功能,然后增加显示器、导航、蓝牙、倒车后视、DVD、功放、音效、收音机及其他功能为特点进行改装 |
4. 风险保证金 在本协议签署生效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万保证金,取得“车福(KAUTO)市场联盟”盟友资质,并享受第五条之服务。该保证金交付后的使用条件如下: 4.1 此保证金可以转为专车专用导航产品采购的货款,并在出货之日起进行抵扣。 4.2 此保证金为了便于乙方更快更好的为甲方提供产品,在风险保证金额度内,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直接发货。 5.优惠条件和差异化服务 为了更好地提升甲方在市场营销上的综合竞争力,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优惠的商务条件和差异化服务: 5.1 乙方进行统一的车福(Kauto)品牌推广工作; 5.2乙方保证给甲方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价格; 5.3 乙方提供最新上市的车型配套导航产品给甲方,并配合甲方需求,尽快完善产品线; 5.4 乙方确保提供给甲方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5.5 甲方可以优先提出车型开发需求,乙方积极响应; 5.6 甲方可以优先提出新的功能开发需求,乙方积极响应; 5.7 乙方保证在新车型开发完成后把甲方作为最优先的客户之一给予批量供货,但甲方必须提前给乙方订货计划; 5.8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新车型、新平台、新功能等的上市计划,以便甲方做好上市前准备工作; 5.9 乙方为甲方提供包括产品、技术、测试、安装等标准培训服务,并在甲方需要增加培训时另行安排培训服务; 5.10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具有综合竞争力的方案以确保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6.售后服务 乙方按照法律规定的“三包”标准为甲方提供所采购产品的售后服务. 7.付款方式和帐号 7.1 款到发货; 7.2 付款帐号: 性质 | 帐号名称 | 银行 | 银行帐号 | 对公 | 深圳市易奥特科技有限公司 | 工行深圳湾支行 | 4000027709200292386 |
如需增值税发票,则请汇款到公司帐号(否则请另行与商务人员确认付款帐号),深圳市易奥特科技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 8. 保密 8.1甲方应对本合同所述的技术资料和商务条件采取保密措施,甲方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项目涉及的技术资料向和商务条件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或第三方透露,也不能就有关合同内容的任何部分进行新闻的发布、公开的宣称、否认或承认。 8.2 甲方知道违反本条规定将给乙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为此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责任。 8.3 甲方承认本合同中陈述的技术资料和技术秘密为乙方所专有,将其对甲方进行披露并不意味着任何所有权、专利权转让。 8.4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委托乙方开发项目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也不能就有关合同内容的任何部分进行新闻的发布、公开的宣称、否认或承认。 8.5 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没有任何信息保守秘密的义务,即当乙方已事先知道它无需为其保守秘密时;当该信息已为乙方所知且不是由乙方未经授权而提供时;当该信息是由乙方独自开发的时;或者当乙方从第三方合法地接受该信息且没有保密限制时。 8.6本条规定的义务和权利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将持续壹年内有效。 9.知识产权归属 本合同项目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技术秘密以及技术资料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乙方根据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服务,不被视为向甲方转让任何属于乙方的专利申请权、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技术秘密以及技术资料等的所有权。 10.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10.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10.3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10.4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11.解除合同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任一方在通知对方后,都可以解除本合同: 11.1 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违约方在对方通知后30天未纠正,非违约方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时,如果该违约无法在30天内纠正,而违约方在此期限内已经开始着手,并将以努力诚恳的态度继续纠正此违约行为,则守约方应为违约方合理地延长该时间的期限。 11.2 当一方按正常程序停止经营业务、破产、处于付款拖欠、延期偿付、公司重组或倒闭状况、或全部转让利润与债权人、书面承认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委派清算人清算其业务或财产,或参与或接受与破产或债权人权利有关法律或行政诉讼程序时。 11.3 当本合同以任何原因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包含甲方机密信息的所有物件,并证明该销毁情况,或者将这些物件归还对方。 12.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合同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30天内解决。 12.3 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所属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不能采取非法的活动处理争议。 12.4 对争议进行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的本合同中的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13.一般条款 13.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对本合同提出的任何弃权、修改或更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对方,并经对方签字认可。否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视作已被弃权、修改或更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须由双方友好协商并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生效。 13.2 如本合同的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条款被适用法律视为无法实施,则(1)该无法实施的条款不会影响到本合同中其他任何条款;(2)本合同应被视为从未包含该无法实施的条款;(3)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商议,用一条意思最接近的条款替换该无法实施的条款。 13.3 合同各方在此声明并保证:(1)代表各方签署本合同的人员拥有明确的授权,其签字对签约方具有约束力;(2)本合同的执行、递交与履行不会违反各方公司的章程、规定;(3)本合同的执行、递交与发行已经得到全部所需合作方或公司行为的正式授予权;并且本合同已对上述方形成了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同时能按其条款执行的义务。 13.4 本合同文本的定稿应以中文写成,附件以简体中文写成。合同各方在本合同招待过程中进行的所有通信联络均应以中文进行。 13.5 双方同意,本合同条款的上下文如果表示出该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后仍然有效,则该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后应继续保持有效。 13.6 本合同与分阶段构成双方间的完整的合同,并将取代之前书面或口头、执行或未报告的讨论、合同或声明。未经双方授权代表再签定正式合同,本合同将不做变化、增删。 14.合同确认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各持二份,自合同各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